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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管理,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促进广大教职工更好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经过调查研究,对学院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按规定的形式向代表大会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学院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教代会提案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学院实际,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第三条教代会提案工作过程包括征集整理、审查立案、转交承办和落实监督。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代会行使职能的重要方面。做好提案工作对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促进学院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每届教代会一次会议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教代会主席团提名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成员若干名,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代表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须经大会确认。

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审查提案,确定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督办,对未达到要求的,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办理情况,负责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结果的反馈工作。

第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立案、审查、落实意见和提案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的决定,须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 提案要求

第七条教代会代表应认真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应开展细致的调查研究,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提案应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提案应当一事一案,实事求是,分析清楚,建议具体。

第八条每一项提案必须由1名正式代表提议,3名或3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或教代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合签名提出提案;或以代表团名义提出提案。

第九条提案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提案。

1、学院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精神方面的提案;

2、学院在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提案;

3、学院改革发展方面的提案;

4、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以及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提案。

(二)凡未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反馈提案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提案;

2、未经过充分调查、论证,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提案;

3、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和要求的提案;

4、不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5、涉及提案者自身或他人个别问题的提案;

6、学院已纳入计划或正在解决的工作。

第十条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一事一案,切忌一案多事,在提案专用表上书写,可另附页补充。

(二)提案内容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案由。即提案题目,用简明的文字说明提案要求解决的问题;

2、案由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三)签名与书写工具。提案人、附议人亲自签名。书写工具为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必须提交原件,不得用打印件、复印件代替。

第四章 提案征集与整理

第十一条提案征集。教代会召开期间及闭会期间均可征集提案;教代会召开期间提交的提案作为大会提案办理,教代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作平时提案办理。

第十二条提案收集与审查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整理提案并进行初审。

(二)对初审通过的提案内容进行复查按拟立案、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不予受理分成三类。

第十三条提案人可申请撤回本人提出的提案。经提案委员会同意撤回后,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五章 提案立案、办理与督查

第十四条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确认,方可立案。

第十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立案情况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进入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同意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下达承办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具体要求。

(一)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是能够落实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落实的,要列出计划,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落实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办理。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办单位配合。

(三)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商议提案落实的工作措施。

(四)承办单位须在3个月内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不能落实的结果。

第十八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应随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加强检查督办。

第六章 提案答复与反馈

第十九条提案的答复。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提出答复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分别答复。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通过一定形式,及时公开提案落实信息。

第二十条提案的反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向提案人反馈意见。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每年向学院党政联席会和教代会分别报告1次提案落实工作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教代会代表大会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