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会小组:
市总工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精准识别帮扶困难职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料
1、个人申请书或基层单位工会出具的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必须盖章);
2、职工本人及有关家庭成员证明材料(身份证及户籍资料复印件);
3、收入证明材料(职工本人及已参加工作的家庭成员工资条,申报单位必须盖章);
4、相关困难证明资料(因患病致贫需提供医院诊断报告和当年医药费结账单据);
5、公示证明材料(本单位公示通告);
6、职工原始信息表(应与工会帮扶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档保持一致)。
二、建档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建立全国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六个月(含)以上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城市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480元/人﹒月,曾都区、随州高新区56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名胜区4140元/人﹒年,曾都区、随州高新区4500元/人﹒年。)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含)的职工(也可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由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实际人均年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4、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0%(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费用支出后,家庭实际人均年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建立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三个月(含)以上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0%(含)的职工,由于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上述情形引发的必要费用支出后,家庭实际人均年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职工家庭;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含),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费用支出后,家庭实际人均年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职工家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视为不符合申报全国总工会和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建档条件:
(1)正科级以上党政群领导干部;
(2)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机关及直属机关干部职工;
(3)国有及民营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4)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
(5)拥有商业用房、厂房或雇佣2人(含)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6)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7)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8)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正常劳动能力,在失业后一年内无故拒绝工会和其他部门安排的技能(就业)培训或3次(含)以上就业推荐的。
随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条件参照湖北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建档条件执行。
三、工作要求
1、积极宣传政策,积极为困难职工做好事办实事。
2、申报工作在5月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