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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自行车骑行协会章程

 

 

 

 

教职工自行车骑行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提高教职工身体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工会关于组建教职工文体协会实施办法》的规定,成立教职工自行车骑行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工会领导下的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在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1)、组织开展校内的教职工自行车骑行活动,进行培训与辅导,提高教职工自行车骑行运动技术水平;

(2)、承办全校性自行车骑行比赛,组队参加校外自行车骑行比赛;

(3)、组织对外的自行车骑行经验交流活动,促进我校教职工自行车骑行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热爱自行车骑行运动、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本校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和协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权利:

(1)、本会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本会内部事务的知情权;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5)、获得本会所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6)、自愿退会权。

第六条 会员义务:

(1)、执行本会会员大会、执委会的决议与决定;

(2)、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声誉;

(3)、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大会制度。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讨论、通过、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产生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及执行委员会;

(3)、审议通过执委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且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长与副会长的领导下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具体实施;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第十条 执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集。执委会全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执委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执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经执委会讨论通过,并报会长审阅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执委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三条 本协会日常活动所需要经费的来源:

(1)、校工会和其它部门的资助;

(2)、参加活动的会员临时收取一定费用。

第十四条 本协会原则上每周组织一次内部训练,每学期组织一次对外交流,每年组织一次内部比赛。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校工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执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