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合唱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是学校教职工声乐爱好者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自愿组成的从事音乐学习和艺术研究的群众性业余学术团体。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全国工会工作指导方针,紧紧围绕学校党委、行政工作部署,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声乐学习和研究的力量,积极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本团的任务
1 、弘扬校园改革创新的主旋律 , 激发教职工爱党、爱国、爱校的深厚情感,歌颂教职工敬业奉献的主人翁精神,以自编自唱为主,并以豪迈而优美的歌声给人以启迪,给人以鼓舞,给人以欢乐和美的享受。
2 、活跃校园文化气息,庆祝自己的节日,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3 、保护本团成员从事本团业务活动的正当权益。
4 、加强与有关艺术团体的协作,密切同有关艺术团体及校外声乐团体的联系,促进和加强交流,并以此为契机,加大对外宣传力度,为提高学校知名度、扩大学校影响做出贡献。
5 、合唱团将定期组织声乐训练及其它形式的艺术活动。合唱团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 , 每月集中组织二次训练 , 其余时间自修。如有演出任务,将另行增加排练次数。
第三章 合唱团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凡学校教职工(工会会员),对声乐有浓厚兴趣并具备一定的演唱才能,承认本团章程,经本人申请,各分工会推荐,可吸收为本团成员。
第五条:合唱团成员的权利:
1 、有本团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有参加本团活动的权利。
3 、合唱团成员有退团的自由。退团时必须把演出服装上交校工会。
4 、对本团的工作人员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第六条:合唱团成员的义务:
1 、遵守《教工合唱团章程》,执行本团决议,完成校党委、校行政、校工会、校团委交给的任务。
2 、向本团介绍声乐练唱的经验,为搞好教工合唱团献计献策。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团成立团委会,每两个月召开团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八条:团委会是合唱团各项工作的执行机构,由全体合唱团成员大会选举团委会,团委会由十一名合唱团成员组成。任期两年。
第九条:团委会推选团长一名,副团长三名,委员七名。
团委会有决定其合唱团成员上台表演的权利。团员无故缺勤三次以上者作自动退团处理。